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谢丽平,居民。申请执行人朱付国,居民。申请执行人平邑县仲村镇北近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伟明,主任。被执行人刘传善,居民。本院在执行谢丽平、朱付国、平邑县仲村镇北近台村村民委员会与刘传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