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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328号

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328号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运俊,广西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振达,广西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明娟

人民陪审员  梁 毓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艺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