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967号原告王海(曾用名王振)。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兆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与被告孟兆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兆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海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