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4执27号

杜传军与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传军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杜传军

被执行人: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你申请执行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隗立鹏

审判员  陶继山(代理)

审判员张旭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院印)

书记员朱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