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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368号

常金库与被执行人邢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结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金库,邢来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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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冀0825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常金库,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邢来福,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常金库与被执行人邢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金库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邢来福履行给付3.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来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2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