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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1962号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962号原告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吕东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居民。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现因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程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学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宗迎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