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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669号

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卜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卜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669号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晨光国际大厦1号楼3层317室。法定代表人金玮。被告姜卜源,女,55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卜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马春明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