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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民初483号

韩顺兴、郭虹挚、薛小峰等与李国伟、张星星、杨泉、李延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483号原告韩顺兴(又名韩顺顺),男,汉族。原告李强,男,汉族。原告白刚,男,汉族。原告郭虹挚,男,汉族。原告薛小峰,男,汉族。原告李志杰,男,汉族。被告李国伟,男,汉族。被告张星星,男,汉族。被告杨泉,男,汉族。被告李延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顺兴、李强、白刚、郭虹挚、薛小峰、李志杰诉被告李国伟、张星星、杨泉、李延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协调解决,原告韩顺兴等6人于2016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顺兴等6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顺兴、李强、白刚、郭虹挚、薛小峰、李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原告韩顺兴、李强、白刚、郭虹挚、薛小峰、李志杰共同承担。

审 判 长  常 鹏

代理

审判员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