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483号原告韩顺兴(又名韩顺顺),男,汉族。原告李强,男,汉族。原告白刚,男,汉族。原告郭虹挚,男,汉族。原告薛小峰,男,汉族。原告李志杰,男,汉族。被告李国伟,男,汉族。被告张星星,男,汉族。被告杨泉,男,汉族。被告李延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顺兴、李强、白刚、郭虹挚、薛小峰、李志杰诉被告李国伟、张星星、杨泉、李延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协调解决,原告韩顺兴等6人于2016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顺兴等6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顺兴、李强、白刚、郭虹挚、薛小峰、李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原告韩顺兴、李强、白刚、郭虹挚、薛小峰、李志杰共同承担。
审 判 长 常 鹏
代理
审判员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