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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字第1638号

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赵杏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辽,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生,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