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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439号

许建福与威海市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建福,毕明一,威海市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许建福,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毕明一,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鲁威环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诉讼期间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查封(轮候)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他人享有抵押权),上述房产的处置因其它案件正在协调之中,本案暂不宜继续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本院(2016)鲁1002执1439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