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陈广顺。被告河北众久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9284321.法定代表人马宝江,经理。第三人陈瑞轩。第三人陈印忠。第三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58543533-2.法定代表人徐东,该行行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青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80678700-9.法定代表人程胜,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顺与被告河北众久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瑞轩、陈印忠、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县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广顺承担。
审 判 长 梁彩霞
人民陪审员 宋湛滢
人民陪审员 白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