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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447号

李松林与苏铁林、永年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松林,苏铁林,永年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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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47号原告李松林,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超华,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铁林,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诚,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年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汽车客运站院内)。法定代表人赵菲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永超,北京德和衡(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林诉被告苏铁林、永年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林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林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天

书 记 员 曹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