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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911号

张桂满与崔洪山、王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桂满,崔洪山,王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911号

原告:张桂满,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宏彦。

被告:崔洪山,农民。

被告:王素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满与被告崔洪山、王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满于2016年6月18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桂满负担。

审判员  葛志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