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911号
原告:张桂满,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宏彦。
被告:崔洪山,农民。
被告:王素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满与被告崔洪山、王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满于2016年6月18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桂满负担。
审判员 葛志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