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财保23号之二申请人刘立新。被申请人赵庆全。被申请人承德龙煤矿山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立新与被申请人赵庆全、承德龙煤矿山工程咨询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承德县路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承德龙煤矿山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施工的工程款950000.00元予以停止支付,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承德县路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承德龙煤矿山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赵庆全以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施工的工程款)停止支付,限额为人民币950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