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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654号

原告童金诉被告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金,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654号

原告:童金,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金诉被告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长  宋敏杰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郁晓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