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赵随琴,农民。被执行人王艳峰,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赵随琴与王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5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艳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助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