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吕艳波
被执行人:宋作祥
被执行人:宋作清本院在执行吕艳波申请执行宋作祥、宋作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作祥、宋作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有查询回执和笔录在卷为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3)抚东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