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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9556号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556号

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吴****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系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万剑。

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笑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