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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902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邵天悦、项生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邵天悦,项生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902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88号。负责人钟水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振球、楼华(特别授权),该支行员工。被告邵天悦,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项生俐,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邵天悦、项生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商银行城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楼华,被告邵天悦、项生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商银行城东支行基于与被告邵天悦、项生俐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浙商银行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个人存款明细账、结婚证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邵天悦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16602.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9日,此后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另行计算);2、原告对被告邵天悦、项生俐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产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现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项生俐对被告邵天悦上述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邵天悦、项生俐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因经济困难,现无法还款。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邵天悦。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7日。合同执行借款利率:年利率7.38%。罚息、复利利率标准:借款利率上浮30%。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每月20日为结息日。担保情况:被告邵天悦、项生俐以其所有的坐落杭州市滨江区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最高债权额为220万元。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杭房他字第××号号。实际欠款情况:2015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已结清。被告邵天悦于2015年9月20日支付利息418.78元,此后未再还款。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告邵天悦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欠利息及逾期罚息16602.41元。另查明,被告邵天悦、项生俐于2004年3月18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邵天悦金融借款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现邵天悦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邵天悦提前还款。被告邵天悦、项生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成立。被告邵天悦未还款,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项生俐对邵天悦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天悦、项生俐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邵天悦、项生俐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贷款利息及逾期罚息人民币16602.4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10月9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对被告邵天悦、项生俐提供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产(他项权证号为:杭房他证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33元,由被告邵天悦、项生俐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邵天悦、项生俐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3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维专

审 判 员  程留会

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斐?PAGE*MERGEFORMAT?4?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