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379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被告秦皇岛德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德能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