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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213号

陈丹歌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13号罪犯陈丹歌,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丹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5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陈丹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罪。2013年8月23日17时许,陈丹歌驾驶摩托车到禹州市韩城办事处前屯村,趁被害人朱某不备抢夺其黄金项链,被赶来的群众围堵后,陈丹歌持刀威胁并逃离现场,后被追赶群众抓获。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4167元。抢夺罪。2013年8月间,陈丹歌驾驶摩托车分别到禹州市韩城办事处前屯村、西新庄等地,趁耿某某、岳某某、陈某某三名被害人不备,三次实施抢夺,抢得黄金吊坠、金佛等物品价值4722元。案发后,该犯的亲属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9800元,取得谅解。该犯在抢夺犯罪中犯罪未遂一起。罪犯陈丹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丹歌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丹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人民陪审员  张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