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住所地: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林庆生,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树添、袁潮南,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旭亮,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章晓坡,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与林旭亮、章晓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揭东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林旭亮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借款19万元和该款利息,章晓坡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林旭亮、章晓坡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各被执行人应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辖区内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15日,因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壮文
审判员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