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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765号

谭曾钰与平作义、谭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曾钰,平作义,谭文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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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765号原告谭曾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作义。被告谭文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曾钰诉被告平作义、谭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曾钰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曾钰以被告谭文渊已将所欠债务清偿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曾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谭曾钰负担��

审 判 长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宋翔宇

人民陪审员  向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