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765号原告谭曾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作义。被告谭文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曾钰诉被告平作义、谭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曾钰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曾钰以被告谭文渊已将所欠债务清偿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曾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谭曾钰负担��
审 判 长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宋翔宇
人民陪审员 向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