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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新民初1348号

师伟伟与洛阳市亚威金尊置业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库纠纷
当事人
师伟伟,洛阳市亚威金尊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新民初1348号

原告:师伟伟,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亚威金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东区涧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奇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师伟伟诉被告洛阳市亚威金尊置业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师伟伟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