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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208号之二

上海昱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昱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208号之二申请保全人沧州圣沣环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渤海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55040565-1。法定代表人付晓燕,公司经理。被保全人上海昱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521号B区23号。组织机构代码:57583355-6。法定代表人彭克年,公司经理。被保全人彭克年,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保全人刘小燕,女,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011977********,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水门桥新村*栋***号。申请保全人沧州圣沣环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上海昱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彭克年、刘小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沧州圣沣环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上海昱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彭克年、刘小燕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沧州圣沣环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刘小燕在江苏省淮安市工商银行城南支行账号为62×××29的存款15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 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俊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