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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2执146之三号

宋印国与许世平、王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中止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印国,许世平,王凤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2执146之三号

申请执行人:宋印国,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李群周,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河北省巨鹿县。

被执行人:许世平,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住现住温宿县。

被执行人:王凤琴,女,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印国申请执行许世平、王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许世平、王凤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许世平、王凤琴给付1029826元案件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世平、王凤琴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印国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温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邢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玉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