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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88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富荣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88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负责人朱鹤新,行长。被执行人富荣丽,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富荣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富荣丽应偿还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本金八千六百二十七元一角五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富荣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富荣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江

审判员  张巍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焦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