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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276号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德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德会,应富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宝,木兰县。被执行人邢德会,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应富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邢德会、应富金金融借款合同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邢德会存款7970元,现二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给付,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XX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鄢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