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973号原告葛建收,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0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尹春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省,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建收诉被告张玉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在私下协商解决,原告葛建收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建收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