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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973号

葛建收与张玉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建收,张玉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973号原告葛建收,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0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尹春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省,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建收诉被告张玉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在私下协商解决,原告葛建收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建收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