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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95-1号

刘鑫涛申请执行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鑫涛,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95-1号申请人刘鑫涛,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刘鑫涛申请执行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由本院制作的(2015)川030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刘鑫涛依据(2015)川0304民初22号民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鸣

审 判 员 王 引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