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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字1414-1号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字1414-1号原告某某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某。被告韩某某。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