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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1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杨志灿、张亚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杨志灿,张亚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宁国市。

负责人:赵明旺,行长。

被执行人:杨志灿,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张亚利,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志灿、张亚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宁民二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44145.8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志灿、张亚利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浩

审判员 张晓根

审判员 吴兆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