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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执24号

刘政安与卞慧敏、阜阳市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谢百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太和县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政安,卞慧敏,阜阳市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谢百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太和县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刘政安,男,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卞慧敏,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负责人:卞慧敏,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谢百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卞慧敏,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太和县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

负责人:卞慧敏,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刘政安与卞慧敏、阜阳市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谢百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太和县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卞慧敏、阜阳市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查封的财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可供分配时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纪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