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刘政安,男,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卞慧敏,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负责人:卞慧敏,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谢百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卞慧敏,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太和县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
负责人:卞慧敏,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刘政安与卞慧敏、阜阳市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谢百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太和县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卞慧敏、阜阳市谢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查封的财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可供分配时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纪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