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52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吴会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杨艳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博文 来源: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52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吴会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杨艳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