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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520号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52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吴会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杨艳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