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字1515号
申请执行人:华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227号3楼A-15室。法定代表人林建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霞,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婧,北京市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优创融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1606室。法定代表人袁全超。本院在执行华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创融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优创融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辛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