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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494号

胡杏萍与金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杏萍,金爱萍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胡杏萍。被执行人金爱萍。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杏萍与被执行人金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额为270000元,剩余债权为270000元,被执行人金爱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杏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华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