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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2298号

潘春华与武汉易居投资有限公司复地·悦城、湖北光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春华,武汉易居投资有限公司复地·悦城。住,湖北光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298号

原告:潘春华。

被告:武汉易居投资有限公司复地·悦城。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胜路复地·悦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宗磊。

被告:湖北光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光霞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第三人:张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华诉被告武汉易居投资有限公司复地·悦城、湖北光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春华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春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春华负担。

审判员 顾 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