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卫站星,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卢青,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卫站星诉被执行人卢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卫站星于2016年0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