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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236号

原告高秀英与被告徐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秀英,徐泽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236号原告高秀英,女,194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徐泽全,男,55岁,汉族,农民。

原告高秀英与被告徐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泽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利息4分。1994年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月利息5分。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及利息。被告徐泽全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2年被告徐泽全向原告高秀英借款6000元,约定利息4分。1994年1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月利息5分。被告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应予偿还。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泽全偿还原告高秀英欠款6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自199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徐泽全偿还原告高秀英欠款2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自1994年1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义务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被告徐泽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韶慧

人民陪审员  孙兆辉

人民陪审员  唐 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洪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