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218号原告覃某。被告兰某。
原告覃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覃某于2016年6月20日以已与被告兰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 韩维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