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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351号

黄昭芬、佛山市顺德区新成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昭芬,佛山市顺德区新成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何国全,清远成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陈世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351号申请人黄昭芬,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东莞市人,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袁伟良,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成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国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国全,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佛山市人,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清远成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地址:佛冈县

法定代表人:陈世亮,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世亮,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佛法调确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世亮在佛冈利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40%股权及收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及投资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邦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