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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213号

尹建持与浙江星尚鞋业有限公司、樊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建持,浙江星尚鞋业有限公司,樊向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213号

原告:尹建持,经商。

委托代理人:郑鑫瑜,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3号。

法定代表人:樊向东,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樊向东,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建持与被告浙江星尚鞋业有限公司、樊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建持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胡晶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