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213号
原告:尹建持,经商。
委托代理人:郑鑫瑜,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3号。
法定代表人:樊向东,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樊向东,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建持与被告浙江星尚鞋业有限公司、樊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建持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胡晶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