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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26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刘炳顺、冯玉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刘炳顺,冯玉清,高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负责人马金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炳顺,居民。被执行人冯玉清,惠民县城××供销社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高昱,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3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