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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724号

王宝民与矫立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宝民,矫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民,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矫立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民与被执行人矫立成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矫立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