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民,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矫立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民与被执行人矫立成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矫立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