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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791号

杨得有与卢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得有,卢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91号原告杨得有,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卢海涛,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杨得有诉卢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得有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得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0元。

审判员  田序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