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91号原告杨得有,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卢海涛,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杨得有诉卢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得有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得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0元。
审判员 田序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杨得有与卢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91号原告杨得有,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卢海涛,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杨得有诉卢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得有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得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0元。
审判员 田序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