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048号原告张均祥。委托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祥与被告张贵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告裁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均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天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思佳
张均祥与张贵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048号原告张均祥。委托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祥与被告张贵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告裁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均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天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