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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048号

张均祥与张贵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均祥,张贵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048号原告张均祥。委托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祥与被告张贵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告裁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均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天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