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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程福吉与被执行人陈宝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福吉,陈宝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程福吉,男。被执行人陈宝库,男。申请执行人程福吉与被执行人陈宝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密商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宝库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程福吉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宝库给付借款25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宝库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均未发现陈宝库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目前陈宝库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宝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福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陈宝库新的财产线索,程福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杨朝辉

代理

审判员  王影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