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893号原告宋天堂。原告张琴。委托代理人孙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修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常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67号。法定代表人王福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天堂、原告张琴诉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常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天堂、原告张琴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天堂、原告张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天堂、原告张琴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宋天堂、原告张琴承担。
审判员 胡 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