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1行审2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989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庄晨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岛区鑫源涛宾馆,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金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马修徐。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其作出的青黄综合执法罚字[2015]201501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黄岛区鑫源涛宾馆强制执行罚款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缴纳罚款500元。
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缴纳罚款500元,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青黄综合执法罚字[2015]201501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500元罚款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付波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江社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应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