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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6执32-3号

范孟德与柞水县博隆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孟德,柞水县博隆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范孟德,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被执行人柞水县博隆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显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范孟德与柞水县博隆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柞水县博隆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范孟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57676.67元及案件受理费1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6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柞水县博隆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案件款157686.67元和执行费2265元。现申请执行人范孟德领取了案件款157686.67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柞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国华

审判员  金小清

审判员  郭吉琴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国波 来源:百度“”